关于生育,女性的这些权益您知道吗?--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生育,女性的这些权益您知道吗?

来源:未知 日期:2021-11-18 16:19:55

大家好!我是陈锦超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全面三孩政策下妇女权益的保护。

随着生育率的逐年下降,生育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生育政策也从计划生育发展到了全面三孩政策。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将其写入宪法,控制人口成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随着时间变迁,国内社会逐渐出现了低生育率现象,形成了低生育文化,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此后几年的出生率逐年下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为12.43‰,2018年为10.94‰,2019年为10.4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人的生育意愿正持续下降。2021年,我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尽管相关生育政策陆续放开,国内公众的生育意愿仍然不强。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当今育龄群体尤其是育龄女性的观念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过去妇女出嫁从夫,地位低下,在一些重男轻女风气严重的地方,妇女就是生育的工具。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妇女的权益得到了全面的保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从方方面面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以下案例就体现了以上相关规定:某女与某男多年未生育,后男方发现女方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女方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男方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请反诉,请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法院支持了女方诉求,驳回了男方诉讼请求。可见对于不愿意生育的妇女,法律也为其提供自由的保障。

而对于有意愿生育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保护了女职工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则提出,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以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以上法律条文解释和有关决定都对生育问题相关的妇女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综上,广大妇女群众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既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遇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时,要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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