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离婚冷静期”--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说说“离婚冷静期”

来源:未知 日期:2022-01-07 16:22:24

大家好!我是杨明蓉律师,今天给大家谈谈“离婚冷静期”。

2021年新年伊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离婚冷静期”再次受到热议。许多人对“离婚冷静期”存在一些误解,认为该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婚姻双方当事人失去“离婚自由”。

其实“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我国《民法典》依然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相对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相对比较普遍。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就是为了减少这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发生,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理解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首先,“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协议离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的程序不产生影响。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或者夫妻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方式,是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来实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即需要积极作为、主动申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二个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即为消极不作为的单方撤回。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实则为60日,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撤回离婚申请。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离婚冷静制度的设置无疑给婚姻当事人开了一剂“后悔药”。“离婚冷静期”虽然对于协议离婚设置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但是“离婚冷静期”只是给了离婚夫妻一个缓冲期,是用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对协议离婚进行适当干预,对于处于冲动离婚期的夫妻双方,可以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可促使夫妻双方深思熟虑离婚的意愿,达到稳定婚姻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的目的。

综上,“离婚冷静期”已经到来,我们大可不必做过度解读,如果婚姻真的没有挽救的可能,即使有“离婚冷静期”也不会动摇当事人离婚的决心;如果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那么通过在冷静期里慎重考虑清楚,可最大限度避免冲动离婚后又后悔莫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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