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酱香拿铁”爆红出圈~
9月4日,
贵州茅台与瑞幸咖啡
联手推出的“酱香拿铁”
一经上架开卖,
很快便引发关注。
与此同时,
据媒体报道,
湖南长沙一家火锅店
趁热打铁推出“酱香茅台火锅”,
同样火上了微博热搜。
调查显示,
该店的宣传海报
基本与贵州茅台包装一致,
以“添加8ml的53度贵州茅台”
为核心卖点。
但茅台官方客服人员表示,
目前与该火锅店没有相关合作。
此外,
“酱香拿铁”免费周边
也在二手平台被炒卖,
引发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
据悉,
用户购买2杯瑞幸咖啡任意饮品,
便可免费获得
联名款产品相关杯套及纸袋。
某二手交易平台显示,
已有人开始炒卖该产品的
纸袋、杯套、贴纸等免费周边产品,
价格基本在20元至30元,
也有“套餐打包价”60元。
这遭到了不少网友的吐槽:
“赠品居然卖得比咖啡还贵。”
那么,
餐厅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
侵权吗?
商家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
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在二手平台炒卖“酱香拿铁”免费周边,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民革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01
餐厅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侵权吗?
近年来,随着品牌效应的多元化、扩大化,不少经营者为了获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之一,鉴于茅台酒目前在我国的知名程度,“茅台”仍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餐馆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将“茅台”字样及与茅台酒包装类似的图案制作在宣传广告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茅台”还是中国知名商号,享有商号权益,餐馆未经授权使用“茅台”作为卖点,引人误认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也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餐馆仅仅是在火锅中添加了茅台酒,但并未利用“茅台”字样及茅台酒包装进行宣传,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02
商家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结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3月23日将“茅台”一词在国际分类第30类“食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冰淇淋等小类,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换言之,“茅台”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等饮品范围内受到专用权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茅台公司许可,只要在咖啡饮料、茶饮料上使用“茅台”一词作为广告宣传语,就涉嫌侵犯茅台公司商标专用权。如果商家在饮品中添加了茅台酒,并未使用茅台商标,也未使用“茅台”一词进行宣传,仅是在配料表中注明含有茅台酒成分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饮品安全,并对其成分、食用宜忌作出必要的说明。
03
在二手平台炒卖“酱香拿铁”免费周边,有什么法律风险?
在二手平台炒卖“酱香拿铁”免费周边不仅属于“黄牛”行为,还有可能涉嫌侵权。不管是明星周边、动漫周边、饮品周边,还是其他产品的免费周边,未经品牌方授权,制作、展示、贩卖,都涉嫌侵权,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酱香拿铁”的纸袋、杯套、贴纸等免费周边被拿到二手平台炒卖,虽然可能获利,但其并未获得官方许可,因此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外,赠品也属于产品,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依然受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调整。因此,如果二手平台售卖的其他免费周边存在质量问题,甚至是“三无”产品,持有人炒卖后,购买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由此双方可能产生纠纷。
在此提醒,在二手平台交易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留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收付款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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