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儿不想恋爱,妈妈仍代她签下了婚介服务合同……--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明知女儿不想恋爱,妈妈仍代她签下了婚介服务合同……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30 17:02:48
为了女儿的“终身大事”,
妈妈跑遍“相亲角”,
甚至瞒着女儿代签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
女儿得知后坚决不接受相亲,
母亲遂向婚介机构申请退款,
婚介机构却提出要扣除30%的服务费。
妈妈代签的合同对女儿是否有效?
服务费能否全款退还?
案情回顾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
她的妈妈却心急如焚,
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
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
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
遇到某婚介服务机构。
婚介机构向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
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
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
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
但是,
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
坚决不接受相亲,
并要求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
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
婚介机构却表示
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之后,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其全额退还服务费。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张妈妈在明知
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
仍以代理人的身份
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
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
而婚介机构在明知
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存在明显过错,
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
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法官心语
现今,家长代子女去“相亲角”找对象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不乏一些婚介服务机构“借机”推销婚介服务的情形。在婚介服务机构“洗脑式”推销话术下,一些家长往往会出于焦虑心态代子女签下婚介服务合同。本案便是一起因家长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及费用退还问题。
一、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发生效力。
二、关于费用退还问题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恋是家庭的要素。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成交业绩”,让寻求真爱变成套路。婚姻乃人生大事,家长为子女心切虽是情理之中,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也提示大家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多看合同条款、少听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合同对服务形式、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代表点评
金  迎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日渐丰富,特别是青年群体,受教育程度更高、视野更开阔,其婚恋行为及婚恋观念的变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教育引导家长和子女强化互相尊重的观念,树立正确理性的婚恋观,对在全社会塑造健康美好的婚恋文化氛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部分婚介机构在经营管理中缺乏规范标准、管理模式粗放,借由家长的焦虑心理强行推销,引发了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矛盾分歧。案件审理中,法官注重争议焦点固定,充分把握合同履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服务形式与内容等条款的约定,说理详实、释法明晰,做到了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引导婚介机构完善服务流程、明确主体责任,对规范婚介行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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