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阻挠探望子女,应该怎么办?--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离婚后一方阻挠探望子女,应该怎么办?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30 08:51:49

王女士(化名)前来咨询,她表示自己和前夫在几个月前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王女士每周可以探视一次,一开始探视进行得十分顺利,后续前夫开始经常不给她看孩子。王女士因为长期未见自己的孩子,十分思念孩子,于是想上门去看看,结果却被前夫拒之门外,还要通过报警才见上一面。王女士后续了解到前夫也没有经常照顾孩子,孩子主要是奶奶在照看。王女士想了解如何才能进行正常探视,故前来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求助。

律师答疑

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梁颖珍给出解答:

《民法典》第1068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案例中,王女士的前夫虽然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但也无权拒绝王女士探访孩子。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受到另一方阻碍时,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她的探视权,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巾帼社工说


本案中,王女士实行探视权遭受阻挠,心中思念孩子,想要探视孩子是作为一名母亲正常的诉求。我们接到王女士求助后,第一时间安抚王女士焦虑情绪,并了解男方为什么不按协议给予王女士见孩子的机会,以及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王女士表示是因为男方母亲与自己关系紧张,不允许自己去探视孩子。我们建议王女士采取冷静平和的态度,向男方家庭提出自己的想法,协商探望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渠道去维护自己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我们建议双方都需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因为孩子抚养或探视权的纠纷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