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终身禁业!呼和浩特保安遭重罚!--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猥亵儿童!终身禁业!呼和浩特保安遭重罚!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2-17 09:37:46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01| 案件梗概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安保公司临时聘用人员。2023年6月26日14时许,其利用被害人到校早、无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的机会,将被害人私自带至保安室套间内,实施犯罪行为。


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危害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02| 教职员工禁业规定

为了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我国以宪法为依据,以具体细致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范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托,构建了我国关于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制度。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实行终身从业禁止。

何为禁业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教职员工:

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王某某属于学校的安保人员,属于我们这里提高的教职员工,因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禁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的,也可以参照相关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果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03|社会呼吁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学校的安保人员,本应承担保护校园安全的责任,但他的行为却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其作出严厉的法律制裁是必要的。同时,这一纸判决不仅是对王某某的惩罚,更是对社会大众的一种警示,而作为教职员工,更应当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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