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我竟成了“网店模特”--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惊!我竟成了“网店模特”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30 1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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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购物APP

发现自己精心穿搭

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照片、视频

未经授权竟被商家做成了产品宣传图

还有这种操作!?

小美(化名)是某社交平台一位拥有二十余万粉丝的博主,经常通过个人的社交账号分享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其中部分为商业推广

程程(化名)在某网购平台经营一家服装店铺,在其销售的一款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含小美肖像的图片和视频,销售页面显示月销量8、已售11。

小美认为

程程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遂将程程诉至法院,要求程程在店铺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程程将案涉图片和视频从商品链接中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程未经小美授权,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小美肖像的图片和视频,用于其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小美有权要求程程承担相应责任。但该宣传行为并不存在贬损小美形象的情况,且该行为并没发生在小美经常使用的网络社交平台,显然不会对小美构成负面影响,程程也已经删除侵权信息,故对小美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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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之一,它赋予个人对其肖像的使用、控制和保护的权利。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来说,肖像带来经济价值的背后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未经授权使用或传播他人肖像可能为他人带来经济或名誉损失。

对公众而言

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上传播未经授权的图片、视频等,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或传播,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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