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试工、考察期,公司的这些说辞,法律怎么看?--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先试工、考察期,公司的这些说辞,法律怎么看?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5-03 15:09:14

试用期的设置在于双向考察、互相了解,但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期限的设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需擦亮眼谨防试用期被用作规避劳动关系的挡箭牌,避免试用期被“无限延长”,如遇权益受损情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晓晗以真实案例,解析试用期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谨防以“试工期”为由

规避劳动关系建立

张先生毕业后,入职白云公司任插花师,负责花束整理及插花工作,打卡上下班。期间,张先生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却称该岗位需有专业技术,现为学习阶段,考察期1年,学会技术后才会考虑录用,所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张先生并非简单旁观学习,而是直接向顾客提供插花服务,受公司管理打卡上下班,由此可见张先生并非单纯的“学习”。其次,公司为仅前来学习人员免费提供食宿、教授技术与常理不符,亦未就双方约定学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该“学习”并非简单的学习,实为岗前培训,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能否以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系单位决定招用后对劳动者工作进行安排的时间,包括学习规章制度、岗前培训等。法律上没有“试工”概念,试工即一般意义上的试用。劳动者需警惕用人单位假借实习或学习技术为名否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实际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切实提供劳动且双方未另行签署协议的,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照片、打卡记录、录用报名表等相关材料,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岗前培训阶段能否直接视为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试用期的,不得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存在试用期。岗前培训阶段不能直接视为试用期。


谨防以“试用期合同”方式

规避试用期期限

钱某入职蓝英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双方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9月1日起。2022年11月1日钱某要求转正,公司却以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其仍处于试用期为由予以拒绝。后钱某提起诉讼要求蓝英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试用期约定不明时,蓝英公司需就试用期期限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采信钱某关于试用期2个月的主张。其次,双方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确未签订劳动合同,蓝英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

1.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始期,能否主张试用期为6个月?


在试用期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需负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举有力证据证明试用期起止期限,仅主张为法定最长期限的,不予支持,此时采信劳动者关于试用期期限的主张。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需审查试用期条款,做好试用期沟通情况的证据留存,依法保障自身的试用期合法权益。


2.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此时若试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应为劳动合同终止。此后若用人单位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谨防以“顺延”方式

二次约定试用期

由某入职阳光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由某业绩垫底,阳光公司与由某约定延长1个月试用期。后因公司经营需要,阳光公司并入太阳公司,太阳公司再次与由某约定延长2个月试用期。由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阳光公司与由某签订劳动合同即约定试用期,此后公司再行延长属二次约定,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亦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其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阳光公司并入太阳公司并不影响由某劳动合同履行,太阳公司借此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亦属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延长劳动者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即便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同样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2.公司合并、分立后可再行约定试用期吗?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非因劳动者原因,公司的自主经营情况变更并不影响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借此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亦属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觉避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情形,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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