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教育,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女方将孩子送入私立学校就读,现要求男方承担婚生子私立学校学费的一半。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的请求?
基本案情
小丽和小强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小丽抚养教育,小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小丽在未与小强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往当地的一所私立学校就读,该校每年的学费7万元。现要求小强承担婚生子三年私立学校一半的学费合计10.5万元。
法院裁判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教育费包括义务教育、高中的基本教育费用,私立学校的学费并未涵盖在抚养费的范畴中,小丽未征得小强同意,将婚生子送往私立学校就读,现小强不同意承担该费用的情况下,对要求小强承担一半私立学校学费的诉请难以支持。
离婚后,要妥善处理好大人间的矛盾,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职责,不应将抚养费和探视权作为离异夫妻处理矛盾的筹码,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粤ICP备11016761号 Copyright©2000 women.org.cn 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妇联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人才发展研究中心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