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但没领证,“新娘”提分手后被要求退还彩礼,法院判了!--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办了婚礼但没领证,“新娘”提分手后被要求退还彩礼,法院判了!

来源:未知 日期:2025-05-09 16:21:39
二十多万加“三金一钻”

体面的婚宴与热闹的酒席

两个人的情断了

两个家庭的钱怎么分?

女方收彩礼后提分手

林凯(化名)和陈姗(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林凯的父亲按照当地习俗,向陈姗父亲转账2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同时林凯为陈姗购置了价值1.5万元的“三金一钻”。
2024年5月,举办婚礼仪式后,林凯和陈姗共同居住半年左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陈姗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2024年12月,林凯及其父母将陈姗及其父亲诉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26万元及“三金一钻”,以及举办婚礼仪式的费用、改口费等5万元和日常转账2万元。


法院:明确彩礼范畴,支持部分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林凯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陈姗父亲给付的26万元、林凯为陈姗购置的“三金一钻”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婚宴花费、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不应认定为彩礼。
林凯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陈姗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是适当的。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陈姗退还彩礼18万元及“三金一钻”,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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