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更是日趋完善。
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准还开除,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能否同时兼得?近日,北京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一起了解↓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有劳动合同。闫女士怀孕后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请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霍思宇介绍,公司认为闫某之前已经休过了几天病假,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再连续地继续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没有再审批她这个假期。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批不了,你请假时间已经太长了,要不你过来上班,要不你过来办离职”。最后,公司以闫女士违反请假制度,病假超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闫女士处于孕期,其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以其违反公司制度、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认定,用人单位与闫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向闫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女职工哺乳期被公司开除
张女士就职于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岗,张女士回复:“领导您好,我想申请把年假和丧假一起休了,孩子太小了,没人照顾,老公在外地,姥姥去世了……您看看可以吗?”
公司人事回复:“可以的,你还有哺乳假一起休了也行。返岗不用等着,你请假到期就应该回去了。”
一周后,公司以张女士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已经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后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假结束后,张女士申请把年假和丧假一起休,并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另提议可以把哺乳假一起休了,但未提醒张女士应当如何履行请假手续,考虑到张女士在哺乳期内,最后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另外,法院还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育儿假工资1360元。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依法维护权益勇敢向不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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