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让父母签字,我只能找奶奶了,也不知道奶奶签字行不行,好想爸爸妈妈.....
如何让留守儿童在紧急情况下
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照顾?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了女儿萱萱。随着孩子长大,为了给她更好的生活条件,夫妻二人选择去国外打拼,将萱萱留给奶奶照顾。
可是,当萱萱遇到身体不适去就医或者学校老师让父母签字的情况时,孩子的哭闹都会让奶奶沉思良久。
为了萱萱的身心健康,奶奶将萱萱父母诉至和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萱萱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孩子,了解到其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法定期回国照顾孩子,确实疏于对孩子的情感关心,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剥夺抚养权的情形,不适合以约定由奶奶抚养的方式消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考虑到孩子的情况需要有监护权利的人在旁照顾,为萱萱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具体事项。
为维护萱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其阐明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目前困境的建议。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
委托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一)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
(二)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
(三)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
(四)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最终,萱萱父母、奶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萱萱年满18周岁前的全部监护职权,均委托给奶奶,别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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