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身房的这些“神操作”,教你如何正确维权!--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对健身房的这些“神操作”,教你如何正确维权!

来源:广东普法 日期:2022-12-13 16:26:52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日益强烈在健身房办卡锻炼亦成了流行趋势但近期一些健身房出现的“神操作”让不少消费者表示自身权益有收到侵害
如果你也碰到过以下情况莫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正确维权吧!

霸总式健身房:

“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基本案情

家住望城的张女士在长沙浩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化名)办理了会员卡和私教卡,并分别缴费2400元和17000元。张女士在办理了健身卡以后,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健身,遂于办卡当晚通过微信向该健身房工作人员表达了该意愿,并想要退款,次日上午再次通过微信告知工作人员要申请退款。

健身房负责人以合同有“一经签订,概不退款”条文为由拒绝资金退还,之后原告就退款事宜多次到店与健身房进行沟通,并通过派出所、消费者协会处理均未果,不得已,张女士将健身房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其缴纳的所有费用。

法院判决

健身房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行为或者过错,张女士单方提出退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参照合同中会员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张女士支付课程总额30%的费用作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剩余70%的费用健身房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会员卡费,虽然会员守则中对于会员卡费是否能够退还没有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双方因私教课费用退还一事已经产生隔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信任基础,对于会员卡费的退还法院参照私教课费用的退还,亦由张女士承担已支付费用30%的金额作为单方违约的违约金,剩余70%由被告予以退还。

最终判决健身房退还张女士私人教练培训课费11900元及会员卡费1671元。该案判决以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女士要求退款,其实质是要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有关合同,虽然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张女士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健身房表示不同意,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已经形成合同僵局,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

对于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由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也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健身卡办卡容易退卡难一直备受诟病。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时应当保持谨慎周全的态度,避免冲动消费。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文规定应及时提出异议,与商家进行协商修改,切勿因糊涂签订而排除了自身正当权益。同时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健身卡属于预付费服务,为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应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金额不是太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就能消费完的金额去充值。

游击队式健身房:

“特价办卡,优惠多多,限时限量”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吉斯健身房(化名)推出“599元即可办理两年期健身会员卡”的优惠活动。潘某得知后,随即与吉斯健身房签订《入会契约书》,当即支付了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用。2021年4月1日,潘某开卡使用。

期间,健身房自2021年2月开始未支付场地租金费用,门店场地出租方于2021年5月20日对该门店进行停电处理,导致游泳池及部分健身设备无法使用。2021年6月1日,健身房关闭门店,未再经营。潘某因无法享受健身服务,要求健身房退费未果,将其起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法院判决

吉斯健身房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未消费的剩余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的法律责任。

同时,因被告在停止营业后未及时返还上述款项,给潘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判决健身房向潘某返还入会费及电子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法官说法

商家以各种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实际上是让消费者承担了预付卡消费的各种风险。消费者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也勿被低价优惠活动所诱惑。消费者在办卡前,应当做好前期考察工作,实地考察健身房环境、设备、口碑、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充分考量后再进行选择,不要轻信远低于同一服务水准平均市场价格的低价卡,以免因后续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和退费带来诸多不便。

办卡后除了会员卡本身,还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将来维权之需。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存在教练资源不足,经营不景气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果断止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大家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其他过激的维权措施。

首先应当搜集并保存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

其次积极与商家进行协商,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

最终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伤身式健身房:

“1V1免费私教课,健身更专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7日,徐某与希瑞健身房(化名)签订《入会契约书》,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卡费购买健身房会员半年卡,健身房赠送徐某一节免费私教体验课。

3月19日,徐某参加了私教体验课,在健身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锻炼运动。训练时,徐某感到不适,但健身教练一直鼓励其坚持练完。后徐某出现肌肉持续酸痛、尿液异常的情况,两日后至医院急诊就诊,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徐某遂向健身房主张赔偿。希瑞健身房称徐某的症状与私教服务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酿成纠纷。后徐某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请求健身房返还健身卡费用,并赔偿医疗误工等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

在锻炼的过程中,健身房应当结合学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专业、科学的评估,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学员的安全、健康。从徐某上私教课至确诊的时间为2天,间隔较短,且剧烈运动是横纹肌溶解症的常见病因,而希瑞健身房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徐某存在其他因素引起其病症。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的横纹肌溶解症与吉瑞健身望城分公司提供私教服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希瑞健身房向徐某返还健身卡费用并赔偿徐某医疗误工等各项损失费用。

法官说法

部分消费者选择在健身房聘请私教,是为了得到更加专业、针对性的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健身房会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即便是健身房赠送的私教课程,健身教练仍应当在充分了解学员的身体状况、运动水平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并对学员提出的不适状况进行及时调整。

近年来,因健身房锻炼受伤引起的纠纷频发,无论是健身房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来说,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健身教练聘用监管,规范经营,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健身环境。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尽可能选择与自身身体状况相匹配的强度进行适度锻炼,切莫让健身变“伤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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