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那么脆弱,我就说说而已……”国家出手!网暴者将无处可逃!--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怎么那么脆弱,我就说说而已……”国家出手!网暴者将无处可逃!

来源:共青团中央 日期:2023-07-08 20:08:08

现在,对于绝大多数人们来说,网络人人都离不开,网络暴力人人都想躲开,但是越来越难躲开……

“寻亲男孩”刘学州在海边服下大量抗抑郁药物自杀,打赏外卖员200元的上海女子从楼上一跃而下……网络暴力屡屡制造悲剧,常常引发人们的警醒与反思。

今年以来,各大互联网平台上的网暴现象明显增多,且多与线下社会热点紧密结合。其中原因是发动网暴、跟风讨伐的成本较低,从而导致了用户发布攻击内容较多。网暴事件的屡屡发生,不免让人们心生焦虑。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bzl@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附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
第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诉等情况,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及时采取干预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输。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研判,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属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源头预防可能更加重要”网络暴力治理将出新规!
针对网络暴力,现在已有《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一系列的国家法律,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
6月初的时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司法解释的性质,重点在末端治理,就是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之后,怎么去惩治以及怎么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而这次国家网信办起草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将来通过,它就是一部部门规章,它强调的是“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是不可逆的。所以从源头、从过程,去预防、遏制,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它,这个可能和“结果治理”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是平台
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主要是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来搭建的一个网络空间。所以,对于网络平台来讲,它有这样的技术能力,也有这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它离网络暴力所发生的场域最近,因为就在它的平台上,那么它有直接的主体责任去对网络暴力进行监测预警、发现识别、及时处置。所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把重点的篇幅、重点规范的对象指向平台,应该说是找到了关键,抓到了关键环节。
此前的网络暴力缺乏明确的标准,而且有的网络暴力行为会打擦边球,如果没有标准,也容易混淆正常的舆论监督。
评论、社群和社区管理、短视频和直播领域……这些各类应用中常用的部分,平台都有义务去进行相关的管理
网暴发生时哪些情况平台应启动“一键防护”?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对可能成为网暴受害者的个体保护,而且特别是强调对其中弱势者的保护,比如说老人和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他们在能力和知识上可能更加不足,所以需要我们的执法监管部门往前走一步,给他们提供更加周到的保护。所以,执法监管部门要求平台对他们进行一键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还要看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比如说有当事人已经在公开环节明确表示遭受网络暴力了,或者说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性介入措施,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执法部门要求平台启动一键防护,这是非常重要的。
对网络平台新规既有约束也赋予权力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网络用户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者,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情节严重的需要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
可以看到对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账号,处理是按台阶的,是按情节的严重程度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我们知道网信部门是管理所有的平台,这个禁止重新注册,很可能是禁止所有的平台都不得重新注册。
借助网暴事件蹭热度、带节奏怎么治?
新规第十七条其实针对至少是两类主体,一类主体是一般的自媒体经营者,网络大号这些盈利者,要禁止他们利用网络暴力炒作、蹭热点,推波助澜。另外一个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平台,平台不得在网络暴力发生的过程里面推波助澜,不得给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的账号提供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
比如说一些网红经常说我遭受网络暴力了,挤占了很多的关注资源,实际上他是在炒作。所以这次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把这种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进行了限制。

不再让网暴打扰生活、制造悲剧,已经在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而要驱散网络空间的网暴阴霾、根治网暴毒瘤,则需要每个网络参与者都行动起来。有共识,更有共治,网络才能变得清朗。只有全链条互动、全生态共治,网暴才能失去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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