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照片当证据打离婚官司,侵犯名誉权吗?--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使用照片当证据打离婚官司,侵犯名誉权吗?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4-27 11:47:40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妻子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作为丈夫婚姻不忠的证据。没想到离婚后,前夫却将女方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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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打离婚官司,照片当证据

结婚十多年的何浩到法院要求与妻子韩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韩璐认为何浩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随后,法院认定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韩璐本以为不会再与何浩有任何瓜葛。可令她没想到的是,何浩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何浩认为,韩璐在打离婚官司过程中,声称他与异性有着不正当交往,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何浩还怀疑韩璐将照片在法庭外进行了传播。

面对何浩的指责,韩璐觉得莫名其妙。她向法官解释说,自己没有侵害何浩的名誉权,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此前她为了证明何浩在婚内有不忠诚行为,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而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她也未向其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说法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案子里,韩璐提供的三张照片是双方打离婚官司时作为证据提交的,其目的是用于证明男方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韩璐的做法应当认定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何浩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确实是何浩本人,照片是何浩的朋友拍摄的。此外,经过询问,韩璐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过照片,除此之外没有在社会上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过传播。何浩只是怀疑韩璐进行了传播,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2024年1月,法院判决驳回何浩的诉讼请求。

获取和使用证据,应当合理合法

打官司过程中,举证质证是一个重要环节。查清事实离不开证据,庭审中证据的提交往往至关重要。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对方说法的权利,如果不能提出足够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合理合法的举证质证属于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各方在打官司过程中都应该积极举证质证,举证质证不仅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各方在举证质证时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客观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合理合法,否则既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可能违法。

如果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更严重的是,如果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个体品德、声望、信用的综合评价,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实客观,传播行为是否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等,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

庭审中正常的举证质证行为,通常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如果一方将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公开传播,则可能会侵犯对方名誉权

比如上述案件中,如果韩璐将照片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即使照片是真实的,也有可能侵犯其权益。所以,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既要保持理性克制,也要如实提交证据。切莫图一时之快公开传播证据和对方信息,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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