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小美、小帅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确认财产分割情况如下:一、确认某房产为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二、确认小美名下共同存款为5000元,小帅名下共同存款为125000元,共同存款平均分割,由小帅支付小美60000元,限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小美、小帅各自经手的债券、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和享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小帅未按调解书及时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小美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帅有隐瞒银行存款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小帅存入3年定期存款,本金为150000元。小美遂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小帅隐瞒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归小美所有。
法院判决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存在隐瞒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小美发现后,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在分配隐瞒财产时,小帅应当少分。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所举证据,双方当事人确认名下存款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做出的分割。小美轻率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定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判决:小帅支付小美9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小帅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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