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网友“上官正义”微博发文称,小红书平台长期存在所谓送养孩子、领养孩子、贩卖出生证及上户口等违法行为。小红书回应称,平台核查发现,部分笔记下方存在评论违规情况,已对相关评论做下架处置。
“上官正义”称,小红书长期存在所谓送养孩子、领养孩子,贩卖出生证及上户口等违法行为;甚至有胎儿还在腹中,就已经在这里公开预订“送养”,这些送养,实为明码实价的金钱交易;他们以公开发帖、开设话题、评论等方式发布信息;有的在普法类的文章下从事违法信息的发布。“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的交易、买卖;这其中也有打着领养送养及贩卖出生证的旗号,实施诈骗”。
送养和领养儿童均受法律严格规范,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然而,不法分子利用公开平台进行非法交易,不仅严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法律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代先权律师给出以下解读:
一、关于送养小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关于收养小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扶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关于收养小孩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四、非法领养带来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通过网络或其他非官方途径私自进行领养,这种未经过正规法律程序的收养协议不仅违法,而且可能给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带来不利影响。非官方的收养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意味着孩子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收养家庭的正式成员。在中国,户籍对于公民的许多权利和福利至关重要,非法领养的孩子可能无法正常落户,这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份认同和法律地位。并且没有合法户籍的孩子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学校通常需要户籍证明作为入学的必要条件。
其次,如果收费,可能会涉及贩卖婴儿、拐卖儿童等问题,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打击非法交易,特别是涉及儿童的非法交易,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社会、网络平台运营商以及每一个公民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网络平台监管等措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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