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继续给我发照片呗!”
“不然我就转给你同学!”
“报警?我顶多拘留几天。”
“而你,将会名誉扫地!”
“乖乖听我的,我会保密。”
微信里,一男子频频向女孩伸出“魔爪”,诱骗其发私密照片、视频,还扬言即便案发也就拘留几天。这难道真如男子所说的仅是拘留吗?
其实不然!
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隔空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件详情究竟如何,请随小编继续往下看。
一切皆从
一场游戏开始……
朵朵(化名)是一名小学生,今年11岁,平时爱用妈妈的手机玩网络游戏。
2024年1月1日,写完作业的朵朵想要放松一下,遂如往常一样拿着妈妈的手机玩起了游戏。当晚,朵朵在游戏中结识了一起“升级打怪”的队友李某。两人在“并肩作战”中渐渐玩熟,便在游戏平台上添加了好友,还于次日互加了微信。
微信聊天时,李某在得知朵朵还是个孩子后,开始以发送微信红包、资助购买游戏皮肤等手段诱骗朵朵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其间,李某共给朵朵4个微信红包合计90余元,而朵朵也先后向其发送了3张隐私部位的照片。
收到照片的李某见朵朵如此容易“拿捏”便得寸进尺,要求朵朵进一步拍摄视频或更多照片。在遭到朵朵拒绝后,李某又以照片为要挟,恐吓朵朵如不愿意就将先前的照片转发给朵朵的家长和同学。朵朵倍感害怕,拿着手机哭着冲出了房间,并将此事告诉了妈妈。朵朵妈妈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7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隔空”亦可构成猥亵,
判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朵朵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借助网络社交平台诱骗其以发送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香洲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猥亵需要现实的肢体接触。殊不知,如今网络的开放和便捷,使得猥亵行为也能“隔空”发生。而一些隐藏在网络幽暗处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介“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已然成为一种高发、频发的新型犯罪。即便未成年人足不出户,平日在父母眼皮底下活动,也可能遭受“隔空猥亵”,这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为防范“隔空猥亵”、警惕“看不见”的伤害,小编特地整理了相关普法小知识,各位家长请查收~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于2023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1)红包引诱。不法分子冒充温柔体贴的大姐姐(大哥哥),对未成年人主动关心、嘘寒问暖。取得信任后则以小红包、小礼物等诱骗未成年人提供裸照、视频。如被拒绝,还会用“不露脸,谁也不知道”等话术,打消对方顾虑。
(2)冒充星探。不法分子以高薪招募、培训童星为幌子,向未成年人提出身体审核、服从性测试、敏感度检查等要求,诱骗未成年人裸露身体并拍摄视频、照片。
(3)以恋爱之名。不法分子打着个性交友的口号,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人裸聊、拍摄隐私视频及照片。
(4)处游戏CP。不法分子混进未成年人喜欢的游戏圈子,与未成年人发展成游戏里的情侣关系,随后诱骗对方模拟游戏中的暴露行为或进行大尺度聊天,并以将上述行为告诉家长、老师等作为威胁,强迫拍摄裸照、视频。
家长、学校均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适合其年龄阶段的性教育及网络安全教育,教会辨别常见的网络性侵害犯罪手段及遇到时的应对方法,切实提高未成年人防范网络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家长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上网习惯、交往活动等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猎物”。
家长发现孩子遭受侵害后,不要一味批评指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尽快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孩子的隐私保护,控制知情范围,做好孩子的安抚关爱和开导教育,帮助孩子走出阴影,尽可能把伤害降到最低。
谨防“网络大灰狼”,
“七不”口诀,请告诉孩子:
不接受小恩小惠;
不轻信花言巧语;
不透露个人信息;
不发送隐私图像;
不约见陌生网友;
不分享定位标识;
没碰到不等于无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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