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100多万,妻子要一起还吗?--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丈夫欠债100多万,妻子要一起还吗?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5-30 10:19:30

丈夫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

这些债务

该不该由妻子来还呢?

案情回顾

陈某的丈夫刘某于2022年与谭某达成合作,共同经营买卖农作物玉米项目,谭某按刘某的要求向农户支付定金。后谭某退出合作经营,经双方结算,刘某欠谭某100万元,刘某向谭某出具的欠款条载明:如有违约,该款项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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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多次催收无果,将刘某及其妻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自己支付欠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于2023年4月向原告谭某出具《欠款条》,表明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自愿将剩余玉米定金转化为借款,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谭某多次向刘某催款,刘某未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法院支持原告谭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欠款100万元的诉求。


关于利息,谭某与刘某约定该欠款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庭审时变更为年利率14.6%,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3.65%×4),法院予以支持。


谭某表明其是与刘某达成合作,双方微信联系。陈某并不认识谭某,事后也未对该欠款予以追认。且谭某要求陈某归还欠款的依据是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某参与经营的款项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谭某要求被告陈某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谭某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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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产生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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