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无力抚养,孩子的监护权归谁?--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当父母无力抚养,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6-08 17:01:20

未满周岁的婴儿

遭生父母遗弃

孩子怎么办?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一天清晨,一位晨练的市民在路过A公交车站附近时,发现了一名不满周岁的弃婴。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婴儿送至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进行监护抚养。


经查,该婴儿名叫小豪(化名),其父母小东(化名)和燕子(化名)在2019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豪系二人的非婚生子。由于小豪身患疾病经常需要治疗,小东便与燕子商量将其遗弃,故二人在案发当日将小豪遗弃在A公交车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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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认为,小东与燕子作为监护人,将小豪遗弃户外并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小豪的身心健康,且由于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为小豪监护人。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焦点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东和燕子作为小豪的监护人,将尚为婴儿的小豪遗弃于户外,逃避履行监护职责,二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二人已不适合再担任小豪的监护人,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对小豪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依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撤销了小东和燕子的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小豪的监护人。该裁定已生效。


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同时监护权本身包含了更多责任与义务,也并非是一项永久性权利,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状态,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无合适监护人的,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从蹒跚学步到风华正茂,孩子的每一步成长都需要父母的关心与爱护。鹏法君在此提醒,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避免他们受到侵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不仅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也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应尽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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