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了婚外情
且向第三者大额转账
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谢某意外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被告肖某进行多次、频繁且大额的转账,并进一步发现李某长期与肖某保持恋爱关系。
经统计,仅在2023年,李某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向肖某的转账支出就高达40余万元。鉴于谢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也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李某瞒着谢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肖某,这一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谢某有权要求肖某返还上述赠与款项,并赔偿因迟延返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肖某确实存在婚外恋情关系,而李某在此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肖某,属于赠与行为,该行为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原告谢某同意,侵犯了谢某的财产权,此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故肖某应向谢某返还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
赠与婚外第三者
既违反公序良俗
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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