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期间租赁豪车上下班,车主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要求赔偿?是否所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都可以获得赔付?
01案情简介2023年10月,彭某和余某的小汽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的车辆有机动车交强险,且额外购买了保险金额3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彭某的车辆在维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33981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2000元。彭某申请了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车辆损失的维修成本正好是33981元。为了不影响日常出行,彭某从11月13日起租了一辆大众途锐,每天租金550元,共租用10天,租金总计5500元。
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31981元、租车费5500元以及评估费2800元。
02法院审理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合理交通替代费用,依法应由侵权方承担财产损失。但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性责任,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交强险强制性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合同明确免责的部分,如已向投保人充分告知并明确说明的,则不予赔付。具体到本案,商业险条款明确说明因停业、停驶等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租车费即属此类,且余某在投保时已签字确认知晓免责内容。彭某提交的租车证据虽证明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事实,但5500元费用明显过高,超出合理范围,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该费用由余某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4781元,余某赔偿彭某2000元。
03法官说法1.哪些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乘坐交通工具、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那么,法官如何衡量“合理”呢?
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性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购物等等,自驾旅行等不属于日常代步之列。
其次,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方式。
再次,如维修时间较长,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以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而租赁高档车辆则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2.什么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够获赔?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维修完毕出厂之日止,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支持。
现实中,因维修费争议致使车辆迟迟未能维修的情况比比皆是。作为受损方应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定损,在维修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受损方应尽快提速诉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免拖延时间扩大损失。如受损方因拒绝保险公司定损、迟延将车辆送修、维修完成后迟迟不提车等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该期间内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能被认定为合理支出。
3.谁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所涉车辆的投保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而能否获得商业险赔偿,也需视情况而定。有时,保险公司以条款约定了“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此时,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说明。如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自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应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受损方,为了防止赔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建议同时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04法官提醒1.事故发生后,受损人应该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确保受损车辆尽快维修完毕投入生活,以减少替代交通工具的适用天数。
2.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并说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3.租赁车辆的,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提供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4.关于“合理期间”,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等以证明合理的维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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