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7-25 15:24:17
生活中搭乘熟人“顺风车”属常见现象但若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同乘人员受伤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
应该如何承担呢?
日前,庐江法院泥河法庭便受理了一起
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案件
经法官主持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2023年8月,李某在王某超市购买了一架农用机器,请求王某为其送货上门,王某想到两人系熟人关系,便用自家三轮车为其送货,李某也顺便搭上了“顺风车”。意外的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李某胸椎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治疗结束后来到庐江法院泥河法庭,诉请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近5万元。

法庭上,王某委屈地称,自己是好意帮李某送货,并没有要求他也坐车,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此次交通事故也并非故意为之,要求赔偿的钱太多了。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李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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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为了维护好两人的友好关系,遂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在驾驶车辆时需要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保障好车上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则应当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劝导原告,既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让好意者心凉,更何况王某确实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要共同维护好双方的关系,更要弘扬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地释法明理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王某当庭将款项转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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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车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邻居,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但是在驾驶过程中,作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搭乘过程中,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员正常行驶。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协商,力争调解解决纠纷,以免“伤身又伤心”。
特别注意: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商家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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