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在离婚之后
债务就“自动”消失了吗?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将亲手写的感谢信送到执行法官手中,表达对法官高效办案的认可。
被告毛某与邱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在原告岳某处赊购种子化肥,且始终没有给付该笔欠款。为了要回货款,岳某将二人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但毛某只给付了其中部分货款便不再继续给付,岳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二被执行人展开财产查控、调查,成功扣押被执行人邱某名下存款,并对二人经常使用的支付账号予以冻结。财产冻结后,执行法官也收到了被执行人邱某的电话。“你们凭什么把我微信冻上了,我和毛某已经离婚了,这欠款已经和我没有一点关系了,你们快给我解开!”邱某在电话中气愤地表示。
执行法官便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邱某进行释法明理,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欠款,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而导致债务消灭。被执行人邱某在明白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后,主动要求与申请人联系,将全部案款给付给了申请人。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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