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借款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9-12 16:05:46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未偿还贷款借款人却过世,继承了借款人(被继承人)资产的多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款,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借款人黄某(已故)以购买摩托车配件为由,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3年,黄某的配偶陆某在原告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同时,陆某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同日,该银行向原告发放了2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黄某没有按约偿还本息,经催收无果,原告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借款人黄某已经死亡。黄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黄某的配偶陆某即案涉贷款的担保人、黄某的两个女儿黄甲、黄乙以及黄某的母亲麦某。

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陆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黄某的女儿以及母亲麦某在继承黄某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审理

昭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黄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陆某在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并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表明其对该借款知情同意,应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陆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被告陆某系共同还款责任人,应对该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的母亲麦某以及女儿黄甲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麦某及黄甲现占有或者管理被继承人黄某相关遗产。

因此,法院确认麦某及黄甲放弃继承黄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黄乙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承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

“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遗产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放弃继承遗产从而免除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限定清偿责任?原则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条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为遗产处理前,即在分割、受让、处分遗产标的物等行为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若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将导致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无人处理,从而影响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该最适合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的放弃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在该种情况下需平衡继承人限定继承和保护债权人两者的范围内让该继承人协助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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