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沉迷于赌博,不顾妻子的劝说与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
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 还款时间快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例中,老王所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另外,该笔债务系老王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因此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
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等则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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