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培训花销未经商量
抚养费范围存在争议
2014年,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但在2016年时,李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当时,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法院:花销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围
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类相关培训、集训虽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费十几万元,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法官:是否共同分摊花销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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