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给第三者进行的转账赠与,妻子发现后,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被告返还其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妻子)与乙某(丈夫)于1999年登记结婚,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某与被告阿珠建立了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乙某未经原告甲某同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号转账等方式给被告阿珠转账共计60万元。原告认为,乙某私自向阿珠转账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乙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赠与财产。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此案中,乙某在与原告甲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阿珠建立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间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乙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赠与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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