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婚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另一方起诉侵犯其监护权,法院判了!--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以案普法】婚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另一方起诉侵犯其监护权,法院判了!

来源:未知 日期:2024-12-13 15:32:38

带娃偷跑的爸

前来抢娃的妈

都是为了孩子‍‍

谁来管管破碎的他?

为抢娃发生肢体冲突

刘女士与田先生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田。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于2023年11月开始分居,其子小田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田先生擅自将小田带至河北老家抚养。随后,刘女士伙同多人前往河北田先生父母处,试图将小田强行带走。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以田先生侵犯其监护权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田先生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将小田送回,由自己继续抚养。如果小田无法跟随自己生活,刘女士要求将小田接走进行探望。

田先生则认为,刘女士的性格及言行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适合抚养孩子,且刘女士也存在抢孩子的情况。如果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田先生也主张探望权。

法院:由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享有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本案中,田先生擅自带走小田并拒绝送回,而刘女士则伙同多人到田先生的住处采取生硬方式抢夺小田。上述行为不仅对小田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另一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考虑双方当事人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鉴于小田未满两周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居住及对小田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判断,小田应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为宜。在直接抚养期间,刘女士应对田先生探望小田给予协助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批评,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督促双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共同为小田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将小田送交刘女士,暂由刘女士直接抚养。田先生每月可将小田接走探望3次,刘女士具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在保证小田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一审作出判决后,田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

父母双方监护权平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本案中,刘女士与田先生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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