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声明效力如何?
放弃后又反悔,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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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来了解
老杨夫妇生育了四子两女。1973年,老杨一家在原腾冲县城关镇建盖了一幢木结构房屋,并于1986年办理了产权登记。几个子女长大后,长女、次女、三子在昆明工作生活,次子、四子在腾冲另外建房居住,长子杨甲与老杨夫妻共同生活。老杨夫妻分别于1984年、1990年去世。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杨甲为办理老屋过户,分别到昆明市、腾冲市多地,与其同胞姐弟及其遗属(次子杨乙已去世)共六人分别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协议书中附有上述几人放弃房屋继承权声明书各一份。该协议书载明,上述六人同意老杨夫妻所遗留的老屋由杨甲继承,几人自愿放弃。后因六人拒绝配合杨甲进行房屋过户,杨甲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系六被告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甲姐弟几人虽曾参与老屋建盖,但六被告在遗产继承协议书及放弃房屋继承权声明书中将其认定为父母的遗产,并同意该房产由杨甲继承,应视为六被告对其财产及遗产继承权的处分,故该房产应属杨甲所有,六被告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杨甲的诉讼请求,认定该房产归杨甲所有,判令六被告限期协助杨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是亲情、伦理和法律的交织。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遗产继承是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继承各方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决定放弃继承前应当慎重考虑。一旦作出决定,务必要遵守诚信原则,避免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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