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甘某曾为情侣。在恋爱期间,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财用于日常消费支出、偿还个人债务、购车等,张某多次应允并向甘某转账款项。同时,甘某也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小额款项。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甘某偿还借款14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甘某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资金性质部分款项是恋人之间的馈赠,部分款项是共同支出,并不是张某所称的借款。
法院判决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无法体现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对原告主张其在恋爱期间给予被告的款项为借款不予确认。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多笔大额款项合计64550元给原告张某。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属于合理赠与,在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把双方恋爱期间多次经济往来款项,机械认定为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从而要求收款方返还借款,不符合事实与常理,应结合案情考虑是否情侣之间维系感情的恋爱赠与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当然,赠与并非一律不可要求返还。本案中,法官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当事人经济能力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多笔大额款项的赠与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最终无法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款项。此外,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出借证据,用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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