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只为一次探望……--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女儿起诉父亲,只为一次探望……

来源:未知 日期:2026-07-01 11:50:11

夫妻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依法享有探望权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面对长期失联、从不探望的父亲

十分想念父亲的7岁女儿诉至法院

希望换来父亲的陪伴……


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张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小某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但并未对父亲张某的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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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张某长期未主动探望女儿张小某,甚至拒接女儿的来电,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与生活。张小某十分思念父亲,渴望得到父亲的关爱与陪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小某遂由其母亲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父亲张某诉至和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每月至少探望自己一次。

法院裁判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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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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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法院依法对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判令张某每月

至少探望张小某一次


判决后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7号)第9条规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法院从探望权的设置目的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系统解释,认为探望既是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的重要方式。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考量,获得不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关爱和探望,是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故未成年子女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


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

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未成年子女

要求父亲对其探望的请求

将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价值取向

与法律效果有机融合

支持孩子被探望的诉请

尽量减少家庭解体对孩子的伤害

让孩子在父爱母爱的滋养下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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