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兜底保障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抚养费兜底保障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

来源:未知 日期:2026-07-20 15:30:34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但现在有关未成年人的抚养保障问题,也成为很多离异和分居家庭的矛盾焦点。很多人认为分居的夫妻不用单独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约定好了,

一方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抚养费用。

 

这些普遍的认知在法律层面是否行得通?能否得到法律认可呢?一起来看本期《法说平安》

 

案例一

 

2012年,邱某与妻子莫某在婚后生育了一女——小怡(化名),莫某全职在家照顾小怡,没有收入,家庭生活来源全靠邱某,后两人分居。20193月至20233月,邱某未再支付过抚养费,仅偶尔探望小怡时购置些衣服和食品。期间,莫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因邱某不同意离婚,后又撤诉。20233月,莫某代小怡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小怡诉请邱某支付自20193月以来至其起诉时所欠付的抚养费,并就相关钱款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邱某辩称,莫某长期收取的夫妻共同房产月租金可覆盖养育小怡的抚养费,自己无需再额外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查,小怡诉请内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欠付的抚养费。

 

对于这一裁定,邱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法院重点围绕父母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是否清晰未成年子女的紧急需求,及被申请人的负担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结合莫某提供的各项生活、学习支出凭证,已远远超出房租收入,不足以覆盖小怡日常所需。此外,莫某已多次因欠缴学费被学校催缴,邱某本身属于较高收入群体,抚养费先予执行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综上,法院认定,邱某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邱某担心的抚养费不一定会用于孩子所需的顾虑,建议他在双方婚姻纠纷未实际解决前,主动支付小怡的学费及学校各项费用支出。

 

邱某听取法院建议后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并主动按裁定要求支付了抚养费。

 

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情况是夫妻关系非常时期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其实,焦点就在于“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对于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先予执行条件的把握,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实际生活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负担能力。本案的妥善化解,进一步明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裁判原则,确保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不因父母纠纷受损。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对父母法定责任的刚性约束,即便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婚生子女跟随女方生活,男方也不可以因为没离婚而不给抚养费。

 

 

那么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孩子抚养费,由直接抚养方自行负担。今后孩子突患重病面临巨额医疗开支时,离婚协议约定是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责任呢?

 

案例二

 

吴某与妻子李某在女儿小月6岁的时候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吴某负责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需承担抚养费。此后,双方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未料,小月在18岁时被确诊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此时的小月在校读书未毕业,因身体原因尚未独立生活。母亲李某为照顾女儿无法工作,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李某及小月的继父只能向他人筹借。而吴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仅向女儿转款1万元。

 

本案中,小月诉请吴某支付自20241月至20256月期间的抚养费40万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已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其是否要承担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子女有权请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期间,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小月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万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小月抚养费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例中,法院酌情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大额抚养费,相信不少朋友产生了疑问抚养费大多是按月、按季度定期支付,哪些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尤其是面对一方长期拖欠抚养费、未来履行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未成年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再来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三

 

小妮(化名)出生于2014年,系钱某的非婚生女儿。自2016年起,小妮的母亲梁某与钱某分居,钱某自行或委托弟弟向梁某转过几次账,此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此时,梁某已无法联系上钱某,后得知其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已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梁某作为小妮的法定代理人,代小妮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一次性向小妮支付自2016年起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

 

按期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持续健康成长是法律常态要求。而本案诉请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是例外情形。需要严格审查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必要?以及钱某是否具备负担能力?

 

根据小妮提交的证据,钱某名下持有多处房产,具备一次性给付能力。考虑到钱某此前拖欠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且钱某因患病已无独立行为能力进行定期给付抚养费,若钱某家人不主动代为支付,后续定期支付将存在执行障碍等现实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法院认定小妮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请确有必要。

 

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选择,核心在于是否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针对支付方未来极有可能出现身体、精神方面变故的情况,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把未来抚养费给付与执行风险转化为当下确定性,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在确定具体金额时,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通过以上三起典型案例能看出司法裁判,始终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的矛盾纠纷绝不能让孩子买单

 

说到底抚养费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夫妻恩怨,而是孩子的生存与成长权益。无论父母婚姻状态如何、是否离异分居,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恪守法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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