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吵架闹离婚
孩子成了对抗的筹码
小小年纪与母亲分离
没等离婚已有了创伤……
吵架后回娘家暂住一晚
次日想见女儿却被拒之门外
然而,琐碎的生活逐渐磨平了最初的温情,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某日,双方在车内爆发肢体冲突并报警。经调解,民警建议二人分开冷静,黄莉当晚随父亲返回娘家暂住。
可令黄莉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石磊便将她所有私人物品打包寄送至娘家,同时擅自修改婚房门禁密码。黄莉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索要新密码,始终遭到拒绝,彻底无法进入共同居所看望女儿。
分居后,女儿长期跟随父亲、奶奶生活。经妇联、居委会调解、沟通,黄莉每周仅能见到孩子一两次,而且每一次看望都被层层设限:见面地点被限定在小区楼下或社区、妇联办公室,仅一次获准进入家中;单次看望大多不足1小时;石磊及其父母全程在场陪同、持续拍照录像,不允许母女单独相处。黄莉提出带孩子外出游玩、接回自己住处过夜,全部遭到男方拒绝。
双方多次因看望矛盾报警争执,黄莉身心俱疲。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权,黄莉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分居期间女儿暂由自己直接抚养,并保障正常的看望与共同生活权利。
庭审中,石磊辩称,女儿长期由奶奶照料、早已断奶,女方存在照料疏漏、情绪不稳定等问题,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婚姻存续分居期间
暂由女方直接抚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是否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以及子女的抚养事宜应如何暂时确定。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明确回答。
认定抢夺子女不以转移子女居住地址为必要条件,可参考“是否使子女脱离一方直接监护”综合作出认定。本案中,石磊在黄莉未有明确表示分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门禁密码拒不告知,并拒绝黄莉接走女儿,其虽未主动改变女儿住所,但使女儿脱离母亲的直接监护;此后石磊又单方面严控看望时间、地点,禁止母女单独相处,层层设置不合理障碍,人为割裂母亲与低龄女儿的日常陪伴,长期剥夺黄莉照料、陪伴女儿的权利,已属于司法认定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即便男方声称“可以看望”,但碎片化、受监控的短暂见面,根本无法实现完整亲子陪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石磊的行为使得黄莉无法正常履行对女儿的监护职责。诉讼时,孩子亦未满两周岁,幼龄女童在情感安抚、心理依赖上对母亲天然存在一定依赖,该原则并不以是否断奶、有无祖辈照料为前提。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莉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考量,分居期间女儿暂由母亲照料更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在双方婚姻存续分居期间,女儿暂由黄莉直接抚养;石磊可于每周六上午10时至次日17时接走照料,黄莉配合交接。石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父母享有同等监护权
别让孩子成为较劲的筹码
涉少审判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准则,不少夫妻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误区一,没离婚,孩子跟着我住,监护权就全归我;误区二,只要偶尔允许对方看一眼孩子,就不算藏娃。以上两种理解均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无论是否分居、有无离婚,父母二人对孩子享有同等监护权,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切断另一方与孩子的日常共同生活。更换门锁、限制看望时长地点、全程监视管控等软性阻隔手段,即便没有带走孩子,也属于变相藏匿子女,侵害对方法定监护权。
针对未满两周岁婴幼儿,法律倾向性保护母亲的贴身照料权利。祖辈协助照看仅为补充条件,不能成为剥夺母亲与孩子朝夕相伴的理由;单纯经济、住房条件优势,无法抵消幼童对母亲的情感与心理需求。
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切勿将未成年人当成对抗对方的筹码。人为制造亲子隔离,会给低龄儿童造成难以修复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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