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让反家暴“防火墙”更牢固--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让反家暴“防火墙”更牢固

来源:未知 日期:2022-08-24 16:15:21

不离婚就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侮辱、诽谤也算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出台,让反家暴“防火墙”更牢固,让家庭生活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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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个全面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引起广泛关注。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可单独提出;冻饿及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等。这些新规让保护全方位升级、全链条完善。
那么,实践中是否只要构成经常性的侮辱、诽谤这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申请保护令?保护令申请程序独立于民事诉讼的考量是什么?带着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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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从实践出发,保护更及时《中国妇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一规定是出于哪些现实情况的考量?

郑学林:《规定》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是否离婚无关。我们通过前期调研了解到,不少家庭暴力受害人只是单纯希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诉讼保全等程序有所不同,其不以后续提起离婚等诉讼为必要前提,其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家事诉讼而独立存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强调了该类案件办理程序的简捷性和经济性。《规定》进一步确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独立性内容,更符合其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中国妇女》: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到执行,《规定》在各环节作出了哪些完善?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变为“较大可能性”,对于这一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郑学林:《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三是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四是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五是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其中就涉及证明标准的问题。证明标准主要是法官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方面所采用的专业标准。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终局性判断,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
《规定》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非诉程序的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无需达到“高度可能性”,降低了证明标准,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列举证据形式,操作性更强 

《中国妇女》:《规定》明确了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是否只构成其中一种形式,如经常性威胁,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法院如何把握这一尺度?
郑学林:家庭暴力可能同时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是只要存在其中一种形式,就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点问题,在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暴力事实。《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特别细化列举了10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当事人的陈述(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的反映或者求助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法院可以综合上述证据的一种或几种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列举证据形式,不仅能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让这一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维护弱势群体,保障更全面 

《中国妇女》:家庭暴力受害人当中,有一部分是老年人。《规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考量?
郑学林:考虑到老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维护自身权益可能存在困难,《规定》注重了对他们救济的考量。
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特别是针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对老年人冻饿和经常性辱骂等情况,《规定》明确这些情形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老年人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再如,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实践中,还存在受害人因年老等原因不敢或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地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规定》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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