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虽未形成抚养关系,但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继承继父母遗产。
争议焦点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近与前妻(2002年身故)育有子女杨甲、杨乙、杨丙。杨乙于2017年3月去世,其生育一子杨某杰。2003年6月,杨某近与颜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刘某民、刘某玲是颜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在杨某近与颜某结婚时均已成年。2012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杨某近与颜某跟随刘某民在增城生活;自2018年1月起,杨某近与颜某则跟随刘某玲在珠海市生活至2021年1月19日杨某近去世。杨某近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且杨甲、杨丙、杨某杰与颜某就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杨甲、杨丙、杨某杰起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民、刘某玲以其作为被继承人杨某近的继子女已对杨某近尽了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杨某近的遗产分配,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乐昌法院依法追加刘某民、刘某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刘某民、刘某玲是否享有继承杨某近遗产权利的问题,乐昌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颜某与杨某近结婚时刘某民、刘某玲均已成年,故杨某近与其二人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且刘某民、刘某玲未能提供在经济上供养杨某近的证据,应认定双方未形成赡养关系,刘某民、刘某玲不享有继承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2012年以来,杨某近分别与刘某民、刘某玲共同生活多年,直至死亡。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亦相互承担,应认定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据此,二审改判认定刘某民、刘某玲享有杨某近遗产的继承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判断标准分歧较大。本案中,鉴于被继承人晚年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认定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本案裁决对继子女赡养老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性的评价,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的同时,又鼓励了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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